您好,据我所了解的信息得知,医疗保险使用范围有以下几个内容
1、医疗保险卡主要用于本人在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报销。参保人员在挂号、诊疗、收费、报销及相关单位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
2、医疗保险卡不得转让、买卖、抵压、租用、借用等。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此卡,如医疗保险卡丢失时,应及时挂失,参保人员自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受理社会保障卡挂失或更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3、必须本人持医疗保险卡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否则其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执卡进行结算时应对其费用进行复核确认。
4、参保单位、个人及相关各方应确实履行缴费义务,遵守医保相关规定,否则医保基金不支付期间的医疗费用,且不得追溯。
5、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出现故障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后,凭就诊医院方加盖故障证明章的收费票据、医疗文书核销。
6、医疗保险卡只限本人在指定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使用。
7、长期居住异地的应由用人单位申报,并按相关规定确定当地三所不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所定点药店购药,报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在被认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经办机构审核结算报销。异地返回本市就医前应及时申请解除报备,以恢复其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权,否则医保基金不再支付上述人员在本市的医疗费用。其异地就医资格同时取消。异地人员转外就医须经当地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作出书面建议,并在报销时提供。
8、参保人员需要转外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出具转外就医建议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外出就医。
9、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所住医疗机构认可,确需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作的检查、治疗、配药等,其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后返回所住院医疗机构报销,并纳入此次住院医疗费用中。
10、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指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跨医保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在6月30日预结(不办理出院登记),并出具相应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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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办医疗费用报销的,出示委托人医疗保险卡及完整申报材料为委托关系成立;受委托人提供有效证件,并接受必要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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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费用报销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五,节假日不受理。大额医疗费用办理期限为2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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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保人员在本市外出(除港、澳、台外)期间患急性病或紧急救治时可就近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