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
月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基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显然,我们的应出勤天数其实就应该是上面所说的“月计薪天数”,但已经剔除了法定节假日,这是不妥的;而且实际出勤天数也应该加上法定节假日的天数,这样才符合通知精神。
必须明确的是,标准工资是在员工满勤的情况下才能全额享受。满勤包括应该出勤的天数(剔除节假日、公休日)和有资格享受的节假日天数。这里有个小的细节,如果员工是节后首次上班的,显然不享受节假日工资。
这几天在网上看到很多计算工资的方法,而且有很大的分歧,计算的结果也差别很大。其根本原因还是有相当多的单位没有把节假日计算在内,犯了和我一样的错误。
总结如下:
1、应发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实际出勤天数+可享受的节假日天数)÷(应出勤天数+可享受的节假日天数)+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1.75×加班天数×法定倍数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实际上是三倍,因为在应发工资中已经计发了1倍,总数是三倍。如果对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参考各地区的解释。
3、带薪的公司额外放假的休息日上班的,另外再计发一倍的加班工资就可以了,这和劳动法无关,是为了内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