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规定登记的材料
一、所需提交的证件:
1、抵押权人: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委托书一份;
(3)抵押、借款合同各一份;
(4)评估报告书一份;
、如我所评估另加评估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其它单位评估需抵押权人出示的评估报告书内容与该房产真实相符的证明书一份,或由我单位派人到实地核实;
(5)如房产证与土地证地址不符、需到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核实后出示证明;
(6)多人抵押要分清产权;
(7)委托人(银行信贷经办人)要在所有复印件上核准后签字;
2、抵押人:
(1)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出具有关证明;
(2)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号不相符者,需出示相关证明;
(3)如不能亲自到我所办理有关手续而授权委托者需注意以下事项:
、内陆人士需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港、澳人士需持我国司法部门认可授权的港、澳律师见证书;
、台湾同胞需到海协会出示的见证书;
、外藉人士请到该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示证明;
(4)公司、企业要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公司、企业做抵押如有上级部门需上级部门同意;
(6)有限公司、合营公司等加收公司章程复印件和董事会决议,决议需半数以上董事或股东同意方可,并各附各董事、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无固定董事或股东,例:换届改选等,需公司出示现任董事或股东身份证明);
3、备注:
(1)以上没有注明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
(2)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事业等不准抵押;
(3)抵押审批书填一式两份;
(4)以上证件如有过期者不可办理;
(5)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期限;
(6)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评估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