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为你提供刑事二审代理词的范文供您参考
尊敬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冯律师担任蒋等诉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代理人研读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审阅了全部缙云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陆建业所作的讯问笔录、对控辩双方涉案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多次约见上诉人×××以及在案发现场的知情人员,据此,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二审代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2010年6月8日对岭头方水库承包人之一的蔡的询问笔录,2010年5月2日案发当日,水库周边并未设置类似“禁止
钓鱼、禁止网鱼或者钓鱼收费”等标示牌,这是直接误导上诉人方停车、持杆、入库垂钓、网鱼的根本原因;因此,上诉人方在最初进入水库垂钓的主观心态上不存在过错。
二、被害人李的失职、越权、蛮横行为直接引发矛盾激化、导致事态恶化,对本案的发生、发展存在全部过错。
㈠作为岭头方水库管理员,李的失职行为继续误导、诱导了上诉人方垂钓行动的展开。
根据2010年5月2日对李的询问笔录,李早上六点即到水库上班,至上午九时三十分左右,即发现上诉人两辆车停在水库尾部的公路边,在发现上诉人方、六个人从车里取出鱼杆入水库垂钓时亦未及时制止,而是在上诉人方开始垂钓一个多小时后方上前阻止并提出钓鱼收费等要求,可见,李的失职行为是继续误导上诉人方垂钓行动展开的诱因,上诉人方从未强行垂钓。
陆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二审
㈡李向上诉人方提出要没收渔具导致了双方矛盾激化。根据对被告人陆建业的讯问笔录、2010年5月2日对吴、詹、唐、李的询问笔录,李除要求上诉人方停止垂钓、网鱼外,还欲越权替代执法机构强行没收上诉人方的渔具,这是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
(三)李电话呼喊村民增援的行为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上诉人方在垂钓、网鱼行为遭李锦卫阻止后欲离开水库返沪,却遭李蛮横阻拦,过程中,李首先不是拨打110报警电话,而是先后向李、被害人蒋致电请求增援,意图对上诉人方进行遏制和报复,李的敌意和狭隘将事态推入了进一步恶化的泥淖。
㈣李率先两次挥拳击打被告人陆,引燃了本案悲剧的导火索。
李仗着是当地人和己方增援人员到达,对上诉人极尽挑衅,并两次挥拳击打被告人陆面部,其中一拳直接击中陆眼睛,致使陆瞬间心态失衡、失去自制力,并进而导致了持刀伤人事件的发生。
由上,被害人李引发了矛盾激化、导致了事态恶化,对本案的发生、发展存在全部过错;而上诉人×××虽与李发生过言语争执,但意在说理,并非希望通过暴力解决争端,且被告人陆之暴力行为并非上诉人指使和意料,近乎在瞬间发生,上诉人根本无法反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本案的发生、发展有一定的过错并据此认为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牵强和不客观的,恰恰体现了一审法院对辖区事件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三、被害人蒋应对其死亡负有全部责任,被告人陆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应地,上诉人亦无需承担所谓连带责任。陆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二审事件中,被告人陆在被被害人李两次拳击面部后拔刀刺向李背部,虽然造成李锦卫背部流血,但之后并未继续实施伤害行为;而被害人蒋看到自己同伴受伤,即返回十米远的皮卡车内取出极具杀伤力的砍刀,并挥舞该刀向被告人陆砍去,而此时,陆仍旧持刀仅为防卫,不存在侵害他人的行为,为避免自身受损制止蒋的伤害行为,陆被迫用刀捅向蒋,结果导致了蒋的死亡。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陆的行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虽然造成蒋的结果,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结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被害人蒋应对其死亡负有全部责任,被告人陆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上诉人×××亦无需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
四、即使被告人陆对被害人蒋的伤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上诉人对被害人蒋的死也并未实施任何单独的或者共同的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对被告人陆的讯问笔录、对李、李、李的询问笔录,被告人陆对被害人李和蒋的伤害行为在瞬间发生,伤害前×××对陆没有教唆,两人也不存在伤害李和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并未对李和蒋实施任何侵害
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人陆的伤害行为仅限于并只代表其个人,如需对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陆一人承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被害人蒋的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五、上诉人×××组织、带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旅游是一种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应当由其所在公司承担,因此,从这一层面来说,上诉人×××亦不存在承担本案所谓责任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司法应根基于事实和法律而非感情和舆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判决本身就是对以法治国和法制精神的亵渎!就本案,无论基于事实或者法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被害人蒋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均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明察公断,依法改判,实现司法公正。以上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重视并采纳。
上诉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