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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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______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______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出具认定书的认定,被告______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强行冲撞,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______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中,被告_________只承担了原告的医疗费,而拒不赔偿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是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有2011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损害事实基础,有法律依据,是合理、合情、合法的,望法庭支持。

三、请求判令被告______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______曾于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在___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所以______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

______年___月 ___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随着私家车的普及,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需要委托律师进行交通事故代理的也越来越多。一方面这体现了社会普法程度的提高,但同时也在为我们敲响交通事故的警钟。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无法弥补我们对事故本身的阴影,所以珍爱生命,依法驾驶,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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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买卖合同代理词范文是怎样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的问题。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援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瑶海家居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方像大型商业信息管理系统V3000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送货,并于2012年2月15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2013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160000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2014年 1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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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代理人先说明不同意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如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以及夫妻间偶尔的争吵实际是不符合感情已经破裂的法定条件的等等,最后,代理人做总结,如判决离婚关于房产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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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单位上班几年了,现在因为合同问题与单位发生了一点小摩擦,我想请问一下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是什么样的呐?
[律师回复] 仲裁员:
  本律师作为被申请人黎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被申请人黎提前三十天向申请人提出辞职报告,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劳动法》赋予了企业职工的“辞职权”,同时也赋予了单位辞退职工的“辞退权”。无论是职工行使“辞职权”,还是单位行使“辞退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其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预告辞职权,即《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即时辞职权即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即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两篇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两篇。
  那么,何谓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若干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劳部发202号)第26第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本案是由被申请人黎新春于2006年8月15日书面通知了申请人事先向申请人预告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同年9月1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6年9月16日解除。这种事先预告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该《说明》第三十一条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作了如下说明:“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3、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995年12月19日原劳动部办厅给劳动厅的答复函即《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324号)指出: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列举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知道: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依照劳动者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行使该权利所应当遵守的附随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要赔偿用人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但是,并不能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且劳动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不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均不能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劳动法并未赋予用人单位此项权利,实质上是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黎新春提前三十天预期告知了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了辞职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指出了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完全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辞职请求,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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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考虑这个反诉原告代理词,也不知道怎么写,那反诉原告代理词怎么写,有没有范文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反诉原告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及反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代理人向被代理人和本案证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与反诉原告一同收集了有关证据,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被告(即反诉原告)在1997年12月份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2万元后,其余管理费至今未缴,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推脱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管理费,以此要求解除合同,这严重歪曲了事实。根据讷河市体委原主任门永生的证言证实,被告在1997年12月缴纳了1.2万元的管理费后,1998年因大雨连绵,水上乐园无效益,体委并没有向水上乐园收费。而此后也从未有人向被告讨要管理费。在水上乐园实际经营两年之后,第三年刚开业,就发生了电缆损坏,因此,原、被告于2000年5月15日达成《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补充说明》,该说明以第二至第五阶段管理费进行顶抵,以弥补水上乐园的损失。但原告却对崩坏的电缆未进行修复,补充说明签订后,被告仍无法营业,损失仍然在扩大。所以,被告的损失是无法用免收管理费得到弥补,被告据此没有缴纳尚欠的第一阶段的管理费1万元,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原告之后也未从未要求被告缴纳这1万元管理费。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另一个理由是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公益事业,但令人可笑的是2009年讷河市政府在没有建好新的运动场所的情形之下,就将该运动场拍卖用于商业开发,何言是为了全民健身运动,实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
门永生的证言从另一个角度证明,被告游泳池是在体育场沼泽地里兴建的,对土地使用面积没有划分,也不是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来计价的,对于被告占用的土地面积予以认可。实际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和对被告多占用土地的认可。
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要求被告给付管理费8万元,更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约定,被反诉人作为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提供合格的场地条件以及保障场地营业所需水电等基本设备、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即在被反诉人允许他人堆放材料并导致游泳池供电电缆被严重损坏后,有义务立即进行修复以保障反诉人的正常营业需求。但是,被反诉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反诉人从电缆被损坏之日起被迫停止营业直至今日。尽管反诉人多次催促,但被反诉人至今未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反诉人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反诉人提出要求解除合同。且由于是被反诉人的行为造成电缆的损坏,被反诉人亦有义务负责修复,否则也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因被反诉人违约行为已经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损失额为实际投入总额扣除实际经营年限应占的比例份额,即以投资总额减去反诉人实际经营3年所分摊投资额加上这部分投资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这些损失都应由被反诉人赔偿。至于经被反诉人授权,由其下属单位讷河市体校与反诉人就电缆严重损坏给反诉人营业造成损失达成的补充说明,只是免除了反诉人第二阶段至第五阶段的管理费,并未豁免被反诉人尽快修复电缆的义务和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被反诉人讷河市文体局拒不修复损坏电缆设备,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反诉人多次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因其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已导致《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在又存在将运动场拍卖给他人的事实,致使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反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从2000年5月至合同期满的所占比例的投资和利息损失;同时,反诉人为了绿化需要培育的树木被被反诉人擅自砍伐占有,这些树木的林权应属于反诉人,被反诉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被反诉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反诉人提出前年已将电缆修好,反诉人没有营业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反诉人在多次催告被反诉人修复电缆,在被反诉人几年的时间仍未修复后,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反诉人无奈只得将游泳池价值较高和能挪走的设备存放他处,其他固定设施部分毁坏,厕所被被上诉人拆除;而被反诉人也从未通知反诉人电缆已经修好,反诉人也无从知晓电缆已经修好。所以,反诉人已实际无法经营水上乐园的业务。反诉人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水上乐园,可以说是倾家举债,其目的就是为了经营已获得利益,如果被反诉人告知反诉人电缆已经修好,反诉人是不可能不去经营的。
四、关于反诉人损失的计算。
根据齐齐哈尔市中隆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反诉人的投资额为1098804.3元,不包括晒水池、厕所和游泳池上部砖砌损失;依据反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晒水池的损失为水处理设备投入881812元,游泳池上部砖砌材料和工时费180631.75元,厕所材料和工时费15000元。这些投资总计为2176248元,反诉人的承包期为15年,期满水上乐园归属于被反诉人。包括修建水上乐园和实际经营的期限反诉人只实际履行了3年,之后由于电缆损坏和被反诉人的出卖行为,余下的12年合同已经不能履行。那么,反诉人实际的投资损失为:以15年的投入扣除履行3年所占有份额后余额为1740998元(2176248元-2176248元÷15年×3年);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0年3月10日为932591.67元。上述两项合计为2673590元。再加上树木损失8000元,共计为人民币2681590元。这些损失,被反诉人应当予以赔偿。以上是反诉原告代理词
你好,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合同公司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在法院打官司,请问合同解除代理词怎么写,举一些范文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被告(反诉人)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2006年5月,原告(被反诉人)强制要求停止钦岛1号轮的营运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支出理应由其承担。
1、关于租金欠付问题,并不是被告恶意拖欠,也不能说被告单方违反合同。其实,在租金的支付问题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协商过的,合同中约定,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工作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无须提出抗议书。原告在2006年5月16日的传真中讲,被告第一个月租金至今不付,那么原告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早就应要求撤船,而为何在被告支付了若干个月租金后的5月份要求停止船舶的营运,而且还不是明确的要求撤回船舶。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关于租金支付问题,双方是协商过的,且达成了支付的协议。现时过境迁,原告又说被告拖欠租金单方违反合同,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2、关于钦岛1号轮的维护使用方面不应成为停止营运的依据。第
一,被告对船舶的维护保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而原告却视而不见。第
二,膨胀节的开裂是因为其潜在的缺陷造成的。本应使用几年的膨胀节,却使用了几个月就发生开裂,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对此负责。退一步讲,膨胀节开裂须维修也不足以影响船舶的营运,对此,船舶面临坞修,被告已做适当措施。
原告将问题扩大化,向各级部门发传真造成钦岛1号轮不得不停运8天,造成的损失、支出应由原告承担。
二、钦岛1号轮的年检坞修的营运损失、相关支出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合同中第12条约定:“船东应在船的租期内保持船舶的各项证书的有效性,负责年度换证坞修并承担相关的支出费用。因证书不能取得影响营运的,按天数在当月租船费中扣除”。这一约定我们应如何理解呢?原告在庭审中称年检坞修原告只承担坞修费用,对“相关支出费用”做狭隘的理解,这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精神的。实际上,坞修期间造成了被告的营运利润这一可得利益的损失、停运期间支付给原告的租金、停运期间被告还要支付船员的工资、生活费,这一些损失、支出如果船舶正常营运的话都会得到弥补。所以,钦岛1号轮年检坞修原告所要承担的相关费用支出应包括以上所述。本条后半段“因证书不能取得影响营运的,按天数在当月租船费中扣除”的约定也印证了这一点。影响营运造成后果是什么呢,不会是原告的坞修费用,只会是造成被告的营运损失、租金损失、工资损失,所以约定按天数在租船费中扣除。
三、合同约定,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由于管理部门要求统一增加的设备费用由船东承担。所以,维修膨胀节和增添设备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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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最近发生了点劳动争议,他其实在他们公司也有将近一年的时间了,因为这周有事就在公司规定下多请了几天时间,结果公司就要辞退他还不给补偿,所以可以请律师提供一份劳动争议代理词范文吗
[律师回复] 以下内容就是2017年最新关于劳动争议代理词的范文,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庭审,通过法庭调查,针对仲裁员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中,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申诉人自---日入职到被诉人单位工作,---日被诉人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自---至---,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这一事实,被诉人明确表示认可。
被诉人所称申诉人有管理公司公章的权利,属于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答辩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否则仍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被诉人的答辩却把责任推到劳动者一方,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实也非被诉人所述,被诉人单位有专门管理公章的部门,也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合同管理,申请人曾向被申诉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诉人迟迟不与申诉人签订,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被诉人,被诉人的答辩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的规定,被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2、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申诉人自2008年10月1日进入公司以来,工作勤勤恳恳。但自2009年6月份开始,被诉人在未与申诉人协商的情况下,以申诉人不适合原岗位为由,擅自对申诉人调岗。2009年7月10日,被诉人以与申诉人工作配合不默契的为由,在未提前通知申诉人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被诉人对这一事实也明确表示认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被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被诉人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被诉人对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已认可,其称已经支付了申诉人经济补偿金,但未提供申诉人签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相应证据,故其答辩不能被采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单位工作时间为:--日至---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
(三)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诉人的答辩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依法裁定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采纳!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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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
我接受本案被告(姓名)托,并受(姓名)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本代理人就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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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您好,由于医疗纠纷问题,需要诉讼,请问下目前医疗纠纷代理词有哪些范文的,麻烦给几篇范文的,参考下的,谢谢的。
[律师回复] 您好,经过查询,目前医疗纠纷代理词的范文有: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依法出庭参加本次XX诉XXXX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庭审活动。经过开庭前详细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存在真实的医疗服务(医患)关系,原、被告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均为适格的本案当事人,原告据此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及被告加盖公章的住院病案,均证实原告在2008年6月22日至7月2日原告在被告处就医住院接受医疗的基本事实,被告对此也当庭承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本诉符合法律要求。
二、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
尽管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法律没有要求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为了协助法庭依法裁判,特指出被告在医疗行为中的明显过错之处,以作为本案的补强证据。

1、被告在为原告手术前未履行基本的术前检查和手术植入物告知义务,被告没有就手术植入钢板的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规格型号及价款等告知原告,侵犯了原告作为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原告为被告植入的钢板及钢钉没有相应的医疗产品合格证明,应视为不合格产品。

3、被告辨称原告的术后钢板断裂原因为“负重”所致。对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原告术后和出院时并未告知原告术后多长时间内禁止负重,更不用说向原告解释医学角度“负重的含义了。”退一步讲,对于“负重”一词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应当负担其他重物,比如肩背、手提他物……被告将其解释为“不能负担人体自身重量”的显然不具有公信力更没有科学的依据的。
三、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因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侵权损害,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不能就上述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据,只能根据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四、原告已经就被告的医疗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及损害赔偿数额的有关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合议时充分考虑!
原告委托代理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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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小店的老板,最近因为经营问题要把小店盘出去,但是最近有很多纠纷,请问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如下,审判长、审判员:
A有限公司诉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我受某A有限公司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购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公司与公司,向A公司订购货物的购货商是公司,而不是某实业有限公司。
1、1994年以来,直至本案起诉前即2000年7月,公司一直向A公司购买有关原材料油漆。通常的购货方式是通过电话联系后,由A公司委托他人(即某A有限公司)将货物送往B公司经营场地,并由B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签收确认。
2、B公司付款方式及其股东的变更,不能改变其作为购销法律关系主体(即购货方)的地位。
公司是中外合作企业,其成立时的外方股东是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公司的所有注册资金及总投资款均由实业公司承担投入,换言之,公司成立时,虽然在法律上其与实业公司是不同的主体,不同的企业法人,但实质上完全均由一家企业所操纵,直至1998年1月,公司的外方股东变更,即实业公司将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及债务转让给另一香港企业。正因为如此,1998年1月前,公司向A公司购货后,为方便结算,其委托在港的股东(实业公司)代为支付货款,1998年1月后,公司则向A公司直接支付货款。
公司的付款方式的改变,以及其股东的变更,均不能使其购销法律关系主体(购货方)的地位发生变化。因此,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
3、公司当庭确认其收到A公司交付的货物,但认为其仅是代为收货,而购货方是实业公司,其唯一证据为实业公司于1998年1月30日出具的声明。
本代理人认为该声明是不真实的,不是1998年由实业公司出具的。它的不真实性有三点:第
一、该声明称与A的货款已全部结清,但从庭审调查看,本案涉及的货款实业公司没有代为支付。其代为支付的部分货款的支票,因金额不足已停止支付。所以,本案涉及的货款,公司与实业公司均未支付。第
二、该声明称实业公司指定公司代为收货是不真实的。实业公司从未向A公司订购货物,本案事实是公司订购货物后,为方便结算,由在港的股东代为支付货款。而该声明却称公司是实业公司来料加工国内生产厂。实业公司现已破产,很明显公司代收货物的说法显然是为了逃避债务。第
三、从该声明的内容及时间看,它是不真实的。因为它是实业公司针对1999年潮阳某A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诉讼而专门出具的。实业公司不可能在1998年1月股东变更时,就预知一年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提前作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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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包含哪些内容
机动车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包含要写上尊称,对审判长和审判员,以及要写上损失的理由是什么。还要写上针对原告损失的要求,处理的意见是什么,以及怎么处理的。还要注明相关的法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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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昆明律师朋友一亲戚因为遇到交通事故,把肇事者告上了法庭,需要一份关于交通肇事原告代理词的范文。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XXX律师担任本案当事人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责任明确根据XXXX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XXXXXX号,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损害赔偿调解结果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损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二、本案赔偿应当由被告XXX股份有限公司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优先支付被告被告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XXXXXX的小型客车在XXXX有限公司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赔偿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优先支付。
三、原告的请求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应当得到支持。《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19631
5.5元。具体项目如下:
(一)医疗费80
8.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还出示了病案复印件以及诊断证明书,足以认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15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另据,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不得报销早餐补助,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助方式,其标准为:中、晚餐各16元。本案原告共36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52元(36天*32元/天)。
(三)营养费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原告举示的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及护理以预防并发症。原告住院36天及医嘱建议休息 ,仅主张共计200天,按每天1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20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医嘱证明,应当予以支持。
(四)残疾赔偿金6051
8.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根据原告的提供的户口页,原告系城镇居民,因此其残疾赔偿金按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16元/年计算20年,为6051
8.4元(20年*12%*25216元/年)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7054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原告举示的户口页及《婚育情况说明》,原告母亲62岁,原告父亲65岁,均为城镇户口;且原告一人承担其父母的扶养义务,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13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为17814元/年*18年*12%(母亲)+17814元/年*15年*12%(父亲),共计70543元。
(六)后续治疗费1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的重法[2014]临鉴8字第XXXXXX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
1.陈某某左胫腓骨中上段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物未取出,今后取内固定物需人民币壹万元左右。
2.陈某某面部瘢痕及少量色素沉着治疗费用需人民币肆仟元左右。”所以,经鉴定结论确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共计14000元。
(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导致原告左胫腓骨骨折、中型颅脑损伤、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等多处身体伤害,还给原告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八)伤残等级鉴定费1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9条规定,伤残等级鉴定费1900元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得到支持。
(九)误工费7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的重法[2014]临鉴8字第XXXXXX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原告陈某某误工时限为180日左右;原告共住院36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原告为每月固定收入4800元。因此其误工费共计34560元(4800元/月÷30天*36天+4800元/月÷30天*180天)
(十)交通费83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本案原告主张交通费834元符合法律规定。(十
一)财产损失2000元。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9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一部手机遗失、一部手机、一条牛仔裤、一块手表损坏手表等财产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提供有效的发票来证实具体的损失数额,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X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这是一份交通肇事原告代理词的范文,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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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律师事务所最近接了一单合同纠纷的案子,我的老师说让我来写这个合同纠纷代理词 ,请问上饶律师该怎么写?以后范文吗?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宁波市****燃料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受理的(2013)甬东商初字第号案件的原告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方面的问题
1、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因煤炭购销产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时足额付款,被告按时足量发货。
2、 本案法律关系下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在 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下,原告作为买方履行付款的主给付义务,被告作为卖方履行发货的主给付义务,即构成合同履行的核心,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对应性, 但是不能相互转化。原告就是付款,被告就是发货,原告的款项还在原告代理人手中时原告代理人有权利安排资金,此时若款项受损则与被告无关,不能因为该款是 用于支付给被告的煤款就由被告承受;同样的,原告的款项付至被告时已经付的款项就与原告无关了,完全属于被告的财产,其款项受损就只是被告自己的事,不影 响其对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除非双方通过变更合同或者债务转移等方式将被告的发煤义务减少甚至免除。原 告作为买方的主给付义务为依约按时足额付款。被告作为卖方的主给付义务为依约按时足量发货,具体约定为“
一、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2011 年5月起到2012年4月底,每月保证约15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交易数量为准。”,附随义务为隐含的通知等义务及合同明确约定的提供相关票证的义务,具 体约定为“
六、结算票据
1、经开证方签字盖章的受益人开具的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全额增值税专有发票一份。
2、秦皇岛SGS出具的重量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正 本一份。”被告的义务仅限于以上约定,在双方合同没有变更及解除的情况下,其并没有应原告要求对原告支付给自己的款项作出合乎原告要求的处理的义务。
3、 被告将争议款项转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被告将争议款项转出的法律性质系典型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违约的情况,被告不能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违约而免除责任。原告依约将货款付至被告,有其他第三人(根据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该第三人为被告代理人马某某)以制作虚假的授权书的方式,以原告要求退款为名义,骗取被告信任,致使被告将涉案款项转出并在该骗局下误以为不再有继续发货的义务而未能全面妥善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第三人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被告将款项转出的行为,实际上被告整个转款行为和后果都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将款付给被告,该款项就属于被告的,被告怎么处理自己的财产,那是被告自己的事,与原告没有关系,唯一跟原告有关系的只是第三人进行欺诈行为所打的幌子是原告要求退款, 但是第三人以原告要求退款为名义作为欺诈被告的幌子,那是第三人的行为,其所产生的后果导致被告将款项转出,是被告疏于管理自己财产而上当受骗,同样与原 告无关。更何况,上文已经阐述,被告并没有按照原告要求将款项退还的义务,就算真的是原告因自身原因提出要求被告退款,该要求也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对于超出被告合同义务的要求,被告完全可以断然拒绝,或者要求变更合同。否则,在没有变更合同、明确约定无须继续履行发货义务的情况下,仍不能免除被告依约履行继续发货的义务,被告将款项转出而不继续履行发货义务显然就是违反合同约定。第三人导致被告违约,被告向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那是另案;至于第三人侵权的细节,是以谁的名义诈骗,怎么操作,诈骗的情节如何,均与本案所审理的合同履行情况完全没有关联性。
4、 基于严格责任原则下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基于合同法体系下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被告受第三人欺诈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仍然是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一 个合同关系通常是合同双方主体通过长期的接触、磋商之下妥善约定的结果,双方在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方面在一开始选择对方及选择同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就有 所预见,至少其预见相对稳定,因而除不可抗力之因素无论如何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责任,不可随意处之,否则合同之义就无从体现。因此,在处理合同 纠纷中,应当充分考虑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中所含有的基本要义,而区别于其他的法律关系下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本案合同履行现状为:(1)原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八百多万元的货款,被告向原告第一期发货价值仅两百多万,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向原告发货;(2) 被告声称原告已委托马某某代理将原告的余款全部退还,但实际上原告并未收到相关退款。上述履行的现状在本质上,也就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量发货。在 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项下,原告的主给付义务为按时足额付款,被告的主给付义务为按时足量发货,这也是合同履行的根本目的所在,若没有正式变更或解除 合同,双方就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妥善履行。至于被告声称原告委托了马某某要求被告将余款退还至各指定账户,并不意味着双方合同的解除,同时也不能超越 合同严格责任原则而作为免责事由。这就好像甲乙双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忽然合同外第三人丙欺骗甲声称乙经营恶化,付款能力严重下降,甲因 此作出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再继续向乙供货,那么甲同样是违约,要向乙承担违约责任。不可能因为是丙欺骗了甲,才导致甲违约,就可以免除甲的责任。放到 本案中,性质完全一样。
二、 马某某办理所谓“退款”事宜等行为的性质退一万步讲,假设认为马某某持假的授权委托书办理“退款”事宜可能构成“代理”原告的行为,也并非原告意思表示下的授权行为,完全属于无权代理。对于该“无权代理”之行为,被告被骗而转款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其只能向无权代理的“代理人”马某某去进行追偿,对于完全不知情且没有进行追认的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依然应向原告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发货义务。 如果被告由此抗辩马某某此无权代理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其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善意无过失且有理由相信马某某有代理权限,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为了 厘清事实,在原告对马某某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不具有举证责任的强调下,原告现根据本案事实先阐述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之理由如下:第
一,原告将款项付至被告,该余款就不属于原告,原告并没有权利委托代理人要求对属于被告的款项作出处理,被告也没有义务向原告“退款”,“退款”事宜根本 就不是一项合同履行中的代理事项;唯一与之有关的可能存在的代理事项只可能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马某某所提供的假的授权书上面所载代理权限也并不是变更 或解除合同;第
二,马某某本人是被告与原告之间合同关系下被告一方的代理人,其不仅从未代表过原告处理相关事务,在法律上也没有主体资格在同一个合同关系下既代理被告又 代理原告,基于此,被告在主观上对于这样一个属于己方的代理人、根本没有对方职务的特定的人员仍然信任其代理权限明显是有过失的;第
三,“张敬国”、“范跃进”“写给”被告的说明载“我(张敬国、范跃进)因业务耽搁,不能如期回大同……用以安排煤源、运输、点装等前期工作,我晚两天到 型煤厂财务补办签字”,先不讨论该份说明的真实性问题,单单就内容看就有两个问题足以引起高度注意,一个是整个说明中根本没有提及该行为是代表原告所为, 而张敬国本身就是从事煤生意的人,其如此模糊不清的表述根本无法足以让被告认为其就是代表原告;另一个问题是“安排煤源、运输点装等前期工作”在合同约定 中根本不属于原告之义务,原告不需要自己安排资金去对该等工作作出安排,更何况这些资金也并不是在原告代理人手中,而是已经付至被告,就算是要安排资金用 途那也是原告内部因工作需要的资金安排,根本无原告无关。如此明显的问题,被告若有疏忽实属主观上有恶意。第
四,马某某所持授权委托书中最巨额的一笔系假的原告代理人“范跃进”出具,而范跃进也从未在本案合同关系下代表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关业务往来;第
五,原告授权张敬国的授权委托书全文均为打印体,该假的委托书上面手写添加范跃进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同样存在疑点,且按照一般的商业习惯,原告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应向该其他委托代理人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节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该意见也指出在认定表见代理是否构成时,应充分考虑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相关印章的真伪以及行为人是否曾参与合同履行等因素。以上种种问题,均是被告不能也不可能充分信任马某某有代理权限的因素,因此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综上,即便退一万步类比“代理”的法律现象来讨论马某某办理所谓“退款”事宜的定性,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也有理由认为就算马某某的行为可能属于“代理”原告的行为,也是无权代理,并且不构成表见代理。
三、 关于被告是否因违反相应注意义务而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从商事主体的加重责任理论角度而言,被告有相应注意义务
1、商事主体的加重责任理论商 事合同中的商事主体,因其长期经营之缘由,其审慎注意义务远远超过一般民事主体,基于商事加重责任的理念,总是对于一个领域内专业从业者的商事主体苛以更 加严格的注意义务,其目的在于敦促商主体更加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行为,加强对商业风险的评估与防范,从而营造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社会。
2、本案被告作为商事合同一方商事主体注意到原告退款要求存在的问题的可能性本案中,第三人马某某以原告要求退款为名义欺骗被告将款项转出存在以下显而易见的问题,理应引起被告注意:(1)持假的授权委托书提出转款要求的所谓“****燃料公司的代理人”本身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的代理人,其他任何人在办理退款事宜中作为该“****燃料公司的代理人”都有其可能性和合理性,倒也有可能不必引起注意,单单就是马某某本身就是在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代理被告负责发煤的这样一个角色向被告提出原告授权其办理退款事宜,应当足以引起注意;(2)款项数额巨大;(3)转出款项收款人及收款账户是原告以外的其他主体的银行账户(这些银行账户除了不是原告的银行账户,同时也不是原告支付给被告款项所用的其他账户);(4)转出款项的用途根本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马某某所持假的授权书所载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至指定账户的用途为安排运输、点装和煤源,但实际上合同约定中原告根本没有义务承担安排运输、点装和煤源的费用);(5)原被告之间的通讯联络没有中断、也没有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被告无法联络到原告。以上种种问题都显示出该转账行为可能存在问题,且涉及资金数目不小,但是被告乃至被告内设的财务机构作为长期经营的专业的商事主体,根本没有注意到上述问题或者即便注意到上述问题仍怠于监管资金流向,其行为完全违背了一个商事主体应有的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
(二)从维护交易安全的成效与履行注意义务的成本衡量角度而言,也应对被告苛以相应的注意义务被 告上述显而易见的问题下,在没有确认第三人马某某持假的授权委托书向被告提出原告授权其办理退款事宜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即草率处理款项、停止发煤,其对于 双方的交易安全所带来了危害极其巨大,只要尽注意义务作出一定审查就可以避免,而其履行该注意义务所要花费的成本极低。在这两者之间权衡,出于维护交易安 全的理念和公正的价值评判倾向,应当选择对被告苛以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律的宗旨是构建有效率的市场及公正和谐的社会,而商法更是以促进交易及保障交易安全为基本使命。本案中,我们不得不多次提请合议庭关注案情的细节部分:(1)整个办理退款事宜的原告代理人原本是被告的代理人马某某,而马某某在代理被告履行本案合同中本身就是负责履行被告的主给付义务,即安排向原告发货;(2)马某某持假的授权委托书代理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退款事宜,同样涉及到原告的主给付义务;(3)“退款”数额高达八百万左右;(4)退款指定账户并非原告账户或者原告用于向被告转账的其他账户。上述(1)和(2)所示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构成了本案合同履行的核心,被告按照马某某的要求退款的行为无疑是阻断或终止合同根本目的,其当然对于原被告之间的交易有重大损害。而(3)和(4)所示细节,则是为了说明被告按照马某某的要求“退款”的行为所涉金额巨大,一旦出问题,所面临的损失很大。任 意一个良善的管理人在此种诸多问题显而易见及可能面临巨大损失的风险下,都会有相应的合理预见,更何况本案被告是一个长期进行经营的商事主体,其在经营过 程中,包括其内财务机构(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财务制度,对于资金流动的监管比一般企业要更加严格的多)在处理上述存在诸多问题的退款事项中所应有的特种职业 的谨慎态度对于此危害可能性均可合理预见。被告只须一份询证函或者哪 怕一个电话就可以核实该退款事项的真实性,其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很低。对于两者的衡量,我们可以看出被告在转款时所见假的授权材料所存在的问题显而易 见,被告只须极低的成本即可预防巨大的损失,在此种鲜明对比下,出于效率与公平的考虑及保障交易安全的理念,都应当对被告苛以注意义务,认定其在本案上述如此特殊情况下具有注意义务。因此,被告在本案中具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注意到转款时存在的诸多显而易见的问题,其违法该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我们基于本案事实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来梳理一下本案的思维逻辑:(1) 第一层面,从宏观上就整个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原告依约将款项付至被告,该笔钱款就属于被告所有,被告因对资金监管不力而受第三人以所谓“原告退款”的名 义骗取,与原告无关,并且与合同的履行也无关,被告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其所遭受的损失要么自担要么向行为人去追偿,被告不完全履行合同就是违约。 (2)第二层面,即便考虑到假的“授权委托书”的细节问题,退一万步讲,类比“代理”的法律现象来讨论马某某的所谓“代理”行为的定性,其也是无权代理, 并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被告也没有理由基于此认为自己无须再继续履行合同。(3)第三层面,基于第二层面的假设性问题讨论到“表见代理”,来追根究底考虑被 告对所见材料是否能体现原告的意思表示及行为人马某某是否有相应代理权限的审查、注意义务问题,我们认为一个在注意义务方面有加重责任的商事主体,凭借其 长期的经营经验及对经营风险的特定认识,在转款时相关行为人及材料存在上述诸多重大明显的问题的情况下,显然是有审查、注意义务的,其本可以通过极低的成 本去核实,以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但被告主观上怠于核实,客观上也没有去进行必要的审查,放任巨大风险的发生,理应对产生的相应后果承担责任。以上就是一份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比较详尽,望采纳。
我的朋友是做销售代理行业的,上个月才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是完成内容就立即付款但是现在一直都没付款的,他打算请我帮他代理发言,所以我想请问律师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怎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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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_______纠纷一案,聘请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
一、二审及执行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证据提供与案情介绍
  
1.甲方应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乙方律师收到证据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与律师共同参加证据交换、质证和出庭,则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乙方完整陈述案情;甲方口头陈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陈述人签名的笔录,视为书面陈述。
  
3.乙方可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对调查取证的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4.乙方如发现甲方隐瞒或捏造事实、隐瞒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应尽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实的人员一名,与乙方共同参加诉讼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向法庭陈述本案事实。
  
2.如需乙方单独出庭(包括交换证据和质证程序),则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实陈述仅以已取得的证据和甲方的书面陈述中披露的事实为限。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返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
  
七、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费依收回金额的____________%,甲方在实际收到每一笔债权款项后____________日内支付相应律师费。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律师事务所
我的朋友其实已经进入他们公司有好几个月的时间了,而且现在已经是年底快要过年了,但是公司还欠他一个多月的工资没发,所以可以请律师提供一份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xx师事务所接受石蕾委托现指派xx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出席本次庭审。现就本案的审理及仲裁庭归纳的争议
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盼仲裁庭采纳:
一、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部不属于仲裁庭审理的范围,申请人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庭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新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最新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可以看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明”上明确记载石蕾的入职时间是2012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予认可。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持续用工,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该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
三、三月份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最新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文章最新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当庭认可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是20xx年3月30日,也认可三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未领取,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3月份工资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四、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当庭认可未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3月份工资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故代理人认为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最新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百科。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陈述,是申请人自己的原因未到学校领取20xx年3月份工资,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12年10月开始被申请人是通过工商银行向申请人发放工资,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应该发放20xx年3月份工资的时间将申请人的工资存入申请人的工资卡。
五、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故意拖欠申请人20xx年3月份的劳动报酬,属于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事由,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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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长什么样?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代理词要写尊敬的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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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最近和他们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主要是因为我的朋友已经进入他们公司已经有半年的时间了却还没办理社保的,我朋友打算起诉了,所以可以请律师提供一份劳动争议一审代理词范本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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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司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被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等有关问题,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员仲裁时参考: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08年9月25日至11月4日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三、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的项目审计工资2500元的要求没有事实根据。
  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并没有此项约定,申请人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可见该说法完全是申请人一面之词,申请人的该项请求理应被驳回。
  
四、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元没有法律依据。
  
五、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2008年5月-8月份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交自2008年5月至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事实情况。
  综上所述,请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以上请求,支持被申请人的合理要求,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被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仲裁时参考。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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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弟弟之前辞职后又找了一家新的工作单位,但是这次更可恶,现在已经年底快要过年了,还要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的,所以可以请律师提供一份劳动争议纠纷代理词范文么,我想帮弟弟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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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司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被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等有关问题,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员仲裁时参考: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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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08年9月25日至11月4日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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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的项目审计工资2500元的要求没有事实根据。
  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并没有此项约定,申请人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可见该说法完全是申请人一面之词,申请人的该项请求理应被驳回。
  
四、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元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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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2008年5月-8月份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交自2008年5月至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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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请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以上请求,支持被申请人的合理要求,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被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仲裁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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