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外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应当交给承办保全案件的法官。这位法官会按照本院的规定进行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第二十七条人民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