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个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开具发票时的发票金额由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收取,一般为开票金额的千分之八或百分之一(各地税率会略有不同),是由建筑安装企业承担的。 顾名思义,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承担的税种,一般情况下个人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只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单位缴纳的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只有建筑安装企业在异地从事工程作业才会涉及到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既然是个人所得税,按理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的税法文件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很多税务机关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又必须承担的,这笔个人所得税只能在企业的留存收益中列支,减少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