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1年,汉堡规则是2年鹿特丹规则是3年《海牙规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海牙规则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公约的规定。”同时该规则第十条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结合本规则“运输契约”定义的规定,可以看出:
①根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如果提单在非承运人的第三者手中,即该提单用来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时,《海牙规则》仍然适用。
②不在《海牙规则》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虽然不属于《海牙规则》的强制适用范围,但如果提单上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首要条款,则《海牙规则》作为当事人协议适用法律,亦适用于该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