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立案,然后认为被告以原告家的祖坟压着其祖坟为由,将原告家的祖坟挖开并将棺木迁至附近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道,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应赔偿原告修理祖坟所需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二)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立案,然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原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故应将原告家祖坟恢复原状,但认为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立案,然后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应依法赔偿。故判决由被告向原告用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重新安埋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