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绑架中又实施劫取被绑架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是定一罪还是定二罪的问题 抢劫罪与勒赎型绑架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因此有着明显的区别:其
一,行为手段不完全相同。抢劫罪是以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而绑架罪是在将人掳走,控制其人身自由后,以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等相要胁,迫使被绑架人家属交出赎金。其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抢劫罪和绑架罪都要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人身施加一定的影响,但施加影响的时间和地点与取得财物的时间和地点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当场取得财物,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和非法获取财物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完成的;而绑架罪则是先绑架人质,然后勒令限期交付财物,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有一定间隔,发生的地点也一般不同。其
三,侵犯的对象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直接从被害人处将财物抢走;绑架罪往往是通过电话、书信或第三人转达勒索财物的要求,被勒令交付财产者不是被绑架者,而是他的亲友或者其他人。 实践中,在同一案中既有绑架行为又有抢劫行为的情形也时常发生。如本案所示那样,行为人在绑架人质的过程中发现人质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非法占有的情况即是。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仅具有绑架勒赎的故意,在绑架被害人即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后,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取走的。此时,行为人的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没有问题,但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无法反抗的状态将其财物取走的行为却不宜另定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