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的问题抵押登记期限届满对抵押权的影响是什么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以后,也并不是说抵押权不存在了,只是这一抵押权不能通过诉讼来得到保护。 除了法律对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某一项财产权在请求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再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期间,该项权利在实体上即归于消灭,由法律规定的这一期间就是除斥期间)进行规定以后,无论超过约定期限多长时间,即便人民法院对这一权利以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保护时,登记机关也不能认定抵押权无效。 对于房屋抵押期限届满的问题,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抵押合同不会因约定期限届满而失效。,抵押权是物权,物权原则上不受当事人所约定期间的限制;其二,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没有单独归于消灭的理由;其三,抵押权存续期间会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与抵押担保的价值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