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或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借贷行为有效吗它们既不是金融机构的依法借贷也非民间借贷,若发生纠纷诉至,是否也按企业间的借贷来处理,即按无效合同处理,并把收取的利息(约定的)收缴国库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复:你好,《贷款通则》(96)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和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合法的借贷主体资格,不能违反我国金融法规的规定进行借贷的活动,发生借贷关系签订合同的其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当按照非法借贷的情况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