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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承包责任田与农民承包承包责任田有什么关系

帮助5人 5w浏览 匿名 2021-02-26 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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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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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两田制,发起于山东平度农村,主要方案是将承包地分成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平分,一般是每人0.4-0.6亩,只负担农业税;责任田则按人、按劳分配,或者以村政府的名义进行招标承包,除了负担农业税,还要交纳一定的承包费。这种制度给地方政府较大的土地支配权,损害了不少地区农民的利益,1997年后中国政府不允许两田制,地方政府逐渐收敛两田制的推广。口粮田作为生活保障用地,根据公平原则,按人口平均分配,口粮田约占社区农地总面积的1/3,只负担农业税,不缴纳承包费,一般不负担国家定购任务,充分体现土地的社会福利功能;责任田则根据效率原则,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等三种主要方式承包经营,经营农地为社区总面积的2/3,责任田要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土地承包费、承担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现在口粮田、责任田,已经合二为一。以村集体为基本单位,按户的方式承包经营。基本的原则是,每户按人口多少平均分配。
    全文
    9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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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田可以继承吗?
农村承包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对于承包的经营权是可以由继承者们来进行获得,对于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得到所有权,在继承时就可以依法的进行使用,而不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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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判决错误造成损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若法官的错误判决对于当事人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其有权向管辖区域内的法院申请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只要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却侵犯了某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并由此引发了实际损害结果,那么受害方都拥有依照相关法律条款争取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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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判断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此类遗产究竟应否属于夫妻共享或专属个人的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境进行具体而微地判断。
通常而言:
第一种情况是,若被继承人在生前已订立遗嘱,且在遗嘱中明确表示遗产仅归属某一方,那么这部分遗产便不属于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而是成为继承人的个人私产;
第二种情况则是,若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遗嘱中并未对遗产作出明确归属,或者根本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理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收入;
2.生产、经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依法应当归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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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农村耕地子女有继承权吗?
农村耕地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是没有继承权还有买卖的权利;但如这个是属于以承包的方式来获得的,那么是可以继承此土地的经营权利,这个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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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情侣躲避动物意外撞死人,谁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归属乃由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划定,具体评判标准系根据当事人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而定。
(一)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方当事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若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共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需依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乃至次要责任;
(三)若各方当事人均未有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且该事故实属交通意外事件,则各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有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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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林还耕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退耕还林的补贴政策,我们得到了相关数据显示,每一亩土地将获得1500元的补助款。
值得关注的是,这笔款项中的1200元是由财政部划拨的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给受益农户,而另外的300元则来自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中央预算内的投资形式用于提供种苗以及植树造林方面所需的费用支持。
2、至于退耕还草的补贴策略,据我们了解,每个单位面积将能够享受到800元的补贴金额。
同样地,这一部分的资金来源也十分清晰明了,其中680元是由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朋友们,剩余的120元则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中央预算内的投资来提供种苗和种草等方面的费用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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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
农村耕地承包权一般是不可以继承的,我国的土地承包权是不在我国的法定的遗产范围内的。在我国的公民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是可以继承公民的个人生前的合法的财产的,但是土地的承包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不可以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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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代位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一些情况下,虽然继承人具备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但却未能承担这一责任。
在此种情形中,除非符合了特定条件,否则他们将无法通过代为继承来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为继承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过世,并且其身份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那么他们应当享有的遗产份额,便可交由其直系的晚辈血亲代为行使继承权利。
建立代位继承制度的初衷,主要是旨在确保直系血缘亲属间的继承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尽管具备赡养能力与条件,却仍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立法机关明确指示应减少其应得的遗产数额,乃至完全剥夺他们的遗产分配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讨论的代位继承的先行条件是,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已经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换句话说,被代位继承所涉及的遗产部分必然是真实存在的。
因此,若被代位继承人未尽到赡养义务,且自身确实具备赡养条件及能力,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应当被减少或完全剥夺遗产分配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任何可以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自然也谈不上代位继承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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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承包期限是多久?
农村耕地承包期限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到50年的时间,这是根据我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所作出的规定,当然了,有一些特殊的林地的承包期经过国务院的主管部门批准之后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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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洗钱罪的七种类型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通过将犯罪所得款项转入私人账户或进行现金转换的方式掩盖其真实来源。
例如,这些行为人可能会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来运营,以此伪装该资金的来源并使之看起来合法化。
2、通过制造虚假交易的方式进行洗钱活动。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使用各种看似合法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交易手段来进行清洗行为。
3、通过投资购置房地产和进行豪华装修来掩饰非法所得。
在这个例子中,行为人可能会将从上游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然后再将这笔资金用于购置房产或进行豪华装修,从而掩盖其中的违法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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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责任田可以继承吗
责任田在承包期限内继承人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农村的责任田实际上就是耕地,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实际上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对于耕地的继承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去世后,继承人基本上都能继承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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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渭南市农园三队自留地被收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农村地区自留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对于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而言,其具体数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几个方面:
(1)旱地每亩均会获得5.3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2)水田每亩将会获得9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3)针对菜田的赔偿标准,每亩将可能达到15万元人民币。
其次,对于征收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同样也有明确的规定:
(1)旱地每亩将会获得5.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2)水田每亩将会获得9.9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3)菜田每亩将会获得15.6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4)对于征收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情况,每亩将会获得13.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5)对于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每亩将会获得13.6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6)另外,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以及未利用地的情况下,每亩将会获得2.1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四个方面的具体含义与标准,需要根据各地方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进行详细解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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