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总包方与分包方合同有很多内容条款是与总包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联的或一致的,尤其在工程进度、工期、工程价款支付、工程质量、保修等方面都是基本一致的,有的分包合同将总包合同作为附件,分包合同没有约定的,适用总包合同相关约定。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对此应该明确加以区别的,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