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但是,,,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根据具体的情节,在宣判减刑为无期徒刑的时候进行限制减刑。修正案八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无期后,再减不得低于25年。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25年的,再减不得低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