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区别

帮助5人 3.1w浏览 匿名 2021-03-06 河南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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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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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

    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2)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提出
    3,管辖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4,,法律程序不(
    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5,法定理由不(
    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
    6,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全文
    14 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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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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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有哪些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如下:第一为当事人对二者所提出的请求是不同的;第二为当事人对二者所提出的请求期限是不一样的;第三为二者的管辖法院有所不同。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执行人提起执行的法院;第四为二者的法定理由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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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撤诉手续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撤诉事宜,原告方只需自行提出即可。
撤诉作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全权由原告自主决定是否提出申请。
起诉乃原告行使诉讼行为的一种方式,因此,撤诉亦应当是原告自身的权利行为。
对于被告而言,除了能够发起反诉之外,原则上不能够主动提出撤诉请求。
若原告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之人,则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撤诉。
然而,诉讼代理人在申请撤诉之时,必须经过原告的特别授权。
由于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故而撤诉必须完全基于原告的自愿意愿。
以下是撤诉的详细流程:
首先,在案件审理之前,申请人需按照相关程序提交撤诉申请书,如若在立案庭决定立案之前,申请人希望撤诉,应当向法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经过工作人员严格审核之后,方可撤销该申请;
其次,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申请人需按照程序提交撤诉申请书并经审查立案后,如若在仲裁庭尚未作出裁决之前,申请人希望撤诉,应当向仲裁庭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待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核同意并制作仲裁决定书后,再上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主管领导批准后,将仲裁决定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再次,在受理案件之后,如发现不应予以受理的情况,除按规定应当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之日起五日内,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最后,申请人在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的,仲裁庭有权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如欲就同一事项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限制性股票未到期被裁员会受影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乃是股权激励策略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此项方案旨在明确执行以下四条细则:
首先,所谓“股权激励”乃是针对特定类型的公司,例如上市公司,对其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以及其它内部职员的长期性激励措施,其核心在于将公司股票视为核心标的;
其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则是在这一基础上,通过向管理者或者普通员工发放有限制的股票奖励,来实现进一步的激励效果;
第三,“限制性股票”则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由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
最后,激励对象只有在达到事先设定的工作年限或者达成相应的业绩目标之后,才能够出售这些限制性股票,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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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的区别是提出请求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前者他提出请求的主体可以是仲裁案件当中的任何的一方主体,而后者的话他只能够是被申请的人员。除此之外的话,在我们国家对于仲裁这种法律方面的规定在期限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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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速裁程序审理期限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简捷审理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完成。
对于那些在基层法院处理的、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如果案件的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而被告人又表示愿意承认犯罪行为并适用快速判决程序的话,就可以使用这个程序,并由一名资深法官独自负责审判。
那么,这个快速判决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又是怎样的?
首先,速裁合议庭采用待分案制度,即当民商事案件被录入系统之后,会暂时分配到承办法官的个人系统中。
对于那些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承办法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来完成结案。
其次,速裁合议庭也采用了登记待分案制度,即将民商事案件录入系统后,暂时分配到立案庭庭长的系统中。
此时,承办法官需要先接收纸质卷宗,进行庭前调解以及庭前准备工作。
如果案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庭长将会把电子卷宗分配给承办法官的审判系统,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处理。
最后,速裁合议庭还采用了预分案制度,即庭长会根据案件的专业性和结案速度,将已经在立案窗口缴纳费用的纸质卷宗暂时分配出去。
承办法官则需要进行庭前调解和庭前准备工作。
对于那些调解成功的案件,庭长会将纸质卷宗退回立案窗口,并将其作为已挂案号录入系统。
在录入系统之后,立案窗口会将纸质卷宗连同电子卷宗一起,分配到速裁合议庭承办法官的审判系统中,然后由承办法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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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有什么区别?
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区别体现在请求的当事人不同,请求的期限不同,管辖的法院不同,法定的理由不同,所应用的法律程序也不同。仲裁裁决撤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不予执行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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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用人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概念内涵上有所区分。
用工单位即为在劳务派遣协议当中,明确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开展劳动用工的单位;
而用人单位则意指具备用人权利能力及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其次,两者间的关系也有所不同。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由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单位。
再者,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亦有所差异。
用工单位需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以及劳动报酬情况;
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用、绩效奖金,同时提供与工作岗位紧密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于在岗的被派遣劳动者,还需要进行工作岗位所需的必要培训;
若连续使用工人,则需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最后,用人单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的组织,其最为基本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必须依法设立,二是拥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财产实力。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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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仲裁是不是行政执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事宜所引发的权利争议,一般的解决方式为首先由相关各方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之道;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亦或向人民政府递交仲裁申请。
对于涉及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通常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出面,进行专业、公正的调解处理;
然而涉及个体与单位之间的矛盾时,则往往由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现有使用状态。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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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不予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调解书,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证明证据的。经核实,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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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上诉高院被裁定不予受理还能继续申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院作出了裁定拒绝受理请求之后,仍然具有再次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只要满足法定的起诉要件,便可依法行使诉权。
当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再度发起诉讼时,若该起诉讼仍具备起诉的必要条件,且不属于先前已被驳回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此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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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司法管辖权归属于做出该项判决、裁决或调解书的特定人民法院。
在某些情形下,若作为第三方当事人的您因无法归咎于自身责任而未能参与涉诉案件,那么只要您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相关司法文书可能对您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便有权在知悉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撤销诉讼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自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自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劳动仲裁企业不出庭还会开庭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劳动仲裁开庭,若用人单位未能如期出席,则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依据现行法律条文所述,倘若申请人接获书面告知而未能以合法理由出庭或未经庭审组织的批准提前离场的,则可视为其主动撤销了仲裁申请。
同样地,如果被申请人接获书面报告却未依法抗辩或者未经庭审组织的许可擅自退庭,则同样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在此过程中,庭审组织应当于开庭前五日,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通告开庭的具体日期和地点。
对于因正当原因无法按时参与的当事人,他们可以在开庭前三日内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
最终能否得到批准,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最终决策。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或者未经庭审组织的允许而中途退场的,则可被视为自动放弃仲裁申请;
同样的,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出席或者未经庭审组织的同意提前离场的,也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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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有哪些区别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区别是,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仲裁裁决申请可以是案件中任何一方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一方,申请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裁决应当在裁决决定以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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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司裁员,强制安排休年假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1.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单位强制安排员工放年假,这一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2.具体而言,依照法律规定,员工年假休息的时间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及工作状况进行合理安排,同时需充分尊重员工个人意愿。
若员工明确表示不愿享受年假,则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其休假。
3.关于年假安排,在一个自然年内,既可集中安排,亦可分阶段实施,但原则上不应跨越两个年度。
如因单位生产经营或工作特性确实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假,则最多只能跨过一个年度。
4.若单位因实际工作需求无法为员工提供年假休息,必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后方可放弃安排年假。
5.对于员工应享有的年假而未能得到休息的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每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其支付相应的年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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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和意向金有何法律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约束力层面存在差异:
在本质上,意向金应被视为合同预付款项,这意味着它并不具备定金罚则所规定的强制效力。
因此,其处理方式应根据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与决定。
通常来说,意向金可以依据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予以退还给买方。
然而,定金则具有多种担保形式,例如承约定金、违约定金以及立约定金等等,这些都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作用。
若其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定金将不会被退还,甚至可能面临双倍返还的风险。
2.表现形式方面存在差异:
意向金通常需要通过签订订购书、预购书等书面文件来体现,这使得它成为主合同之前的预约合同。
相比之下,定金则属于实践合同范畴,其有效性取决于实际支付的金额,并且必须依附于主合同。
3.法律后果方面存在差异:
一般而言,意向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可以退还的。
但是,定金的退还情况相对复杂,因为它往往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因房屋卖方违约导致主合同无法顺利签订或履行时,卖方应当向买方全额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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