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7个月时间享受年休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作7个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当年年休假按7个月时间进行折算技能型安排或者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予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