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在服役间因病致残,退役后需要认定残疾、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向所在地省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根据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由民政部门发给《残疾军人证》。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