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全面营改增后,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收到增值税专用票可以抵扣。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的条文分析,公司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抵扣,而如果是在福利费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