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被判刑送交执行刑罚,按规定由组织对新入监的罪犯,集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进行法制教育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其认罪悔罪,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集训期满对考核合格的,移送相应类别的(监区)服刑改造;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时限为一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司法部《教育改造工作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第九条 对新入监的罪犯,应当将其安排在负责新收分流罪犯的或者监区,集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
第十条 新收罪犯入监后,(监区)应当向其宣布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二)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十一条 (监区)对新收罪犯,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其认罪悔罪,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
第十三条 入监教育结束后,(监区)应当对新收罪犯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合格的,移送相应类别的(监区)服刑改造;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时限为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