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政策要点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无需提交资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可。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注意事项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表A107041第31行金额。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纳税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又同时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要填报A107040表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叠加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3.在填报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时,“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必须填报证书编号、发证时间。纳税人取得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4.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