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自己的办案期限,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等,因此整个诉讼程序耗时比较长。从立案侦查到法院宣判,少则几个月,多则长达几年。因此,因非法拘禁被羁押四个月,时间并不算长。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处于哪个阶段,也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会见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