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好,你咨询的是拆迁问题。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因此,政府进行拆迁,是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的。
4、同时,应当是双方协商处理拆迁的事宜,不能采取威胁何人暴力的拆迁方式。
5、如果政府采取暴力的拆迁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因此,应当及时报警,由警方来处理;构不成犯罪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