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于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的计算,大部分观点认为,用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该支股票当日的收报价即可,但是如果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名下股票分割,该种计算方式较难认定为客观公允的,理由是:
1、禁售期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票实质价值。虽然股东名下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但根据股票禁售期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股东并不能自由转让股份变现,因此,强制要求股东一方支付配偶一方股票市值一半的财产折价款在现实中较难操作。
2、股价市场浮动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在股票经过禁售期后,虽然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票,但由于股东所持股标数量较大,通过股票报价系统转让将受到较大限制并对二级市场产生冲击,因此股东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商品市场进行转让,这时的转让价格往往不是交易所收报价格,而是协议价格,股东较难获得相当于股票收报价的价格进行交易。
3、其他股东、投资人对持股主体的认可度间接影响股票价值。因此,对上市公司股东名下股票的分割,其分割方式及股票价格的计算方法与普通的财产分割相比有更多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