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定点乡镇卫生院)160元;
(二)
第一类病种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
第二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第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不再逐次降低。未到审核期结束时间提前结算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不受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政策法规:《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2008〕467号)
第六条20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