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涉外刑事案件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应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组织同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基于国际法的规定。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国际上的“ 国民待遇原则”在诉讼中的反映。“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也应同等地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它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友好关系,是国际交往中的一项重要规则。
2、基于宪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 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其中包括了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二)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如果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便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使我国公民和组织在他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他国公民和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对等。
1、这一原则之适用于外国对我国公民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下,它不适用于权利的赋予。
2、所谓诉讼权利的限制,是指我国公民在该国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低于该国公民的普遍标准。
3、对等原则并未赋予我国人民法院首先限制外国公民和组织诉讼权利的权力,相反,从立法旨意上来说,我国立法是不允许这样做的。
(三)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国际条约是各个 缔约国在国家之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经友好协商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各种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是各个缔约国都必须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