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可以取保候审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案件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后,如果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没有再行逮捕必要的,仍可以由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