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据此规定,不服税务机关作出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应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申请复议。且实行复议前置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提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企业如果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对税款的补缴不服直接向提讼的,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