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车辆所有权的风险,因为车辆需要在交警部门进行登记,但是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25号回复,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以只要你保存好购买车辆的相应凭证,是可以证明车辆权属问题的,尤其是这个和租赁公司的协议,更是可以明确车辆的归属。其他的风险在于车辆发生交通意外后,进行保险索赔的时候需要有租赁公司的配合,因为是以租赁公司的名义购买的保险,建议在协议中就如何配合保险索赔进行详细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