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金。依照计算的年龄差,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0.3个月(职业病人员加发0.2个月),医疗补助金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政策依据:
①《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函〔2007〕425号)第二款第二条2007年7月26日
②《关于如何理解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生活护理费计算问题的请示》(泸市劳社〔2007〕53号)
③《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