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罪犯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
第一条根据刑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