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是可以转为非营运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二条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扩展资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