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存货方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保管方的义务内容如下:
1、保管方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