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道路施工时,建设施工方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要对沟井坎穴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以免车辆、行人发生危险。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施工方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从而导致非机动车、行人跌落或者机动车损毁的情形,这种行为严重危及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覆盖物、防围”,是指在施工中为了防止通行的非机动车、行人跌落或者机动车损毁情况的发生,用于遮拦开凿挖掘的沟井坎穴所用的铁板、帆布、毡布、护拦、塑料布等。“警示标志”,是指警示灯、旗帜、标志杆、警告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