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可以不亲自出庭以及参加其他诉讼活动。但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时需要出借人本人到庭,对案件关键事实予以陈述,一般是在当事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或者还款的情况下,对于交付款项的金额、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交付细节、资金来源、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用途等予以直接说明。如果仅由诉讼代理人出庭,则很可能造成人民对上述事实不能做出准确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人民可以要求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本人出庭,以对借款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借款的金额、支付的方式等基本事实予以审查认定。如果此时原告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庭,则很可能会面临因其他证据无法使法官确信主要案件事实,而对原告所持主张不予认定的不利后果。当然,人民做出这一认定的前提,是依法对原告进行了传票传唤,而原告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亦没有向法庭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