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外,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