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同意不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司要综合事故后果,责任人大小(含过错程度)赔偿能力来作出认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负责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于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轻易取代。2017长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致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期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
2、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 计赔。
3、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纪念物品丢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