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为开发商延期交房就拒绝偿还贷款。因为购房者和开发商、购房者和贷款银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购房的买卖合同双方,后者是贷款产生的借贷双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并不互相约束,因此购房者不能因为开发商迟延交房等不履行义务行为而不履行自己对贷款银行的还贷义务。一般在购房者申请贷款时,贷款银行会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开发商等第三人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银行无关,借款人不能拒绝归还银行贷款,应正常履行还贷义务。
开发商迟迟不交房,应立即发函催告,如果催告无效,可以联合其他业主一起,到房管部门进行投诉,排除楼盘不合法的因素,尽快促成交房,或者委托专门的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与开发商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