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被收监执行通常来说只有两个原因,一是取保候审期到了,需要进行后续相关安排。二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收监执行,在《刑事诉讼法》上关于应当遵守的规定应为不应为共计九条。只要不违背规定,通常来说不会因此被收监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