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是的,在根据行政复议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情形之一。复议法为何将事实不清与证据不足并列为两种可撤销的情形呢?因为事实不清与证据不足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整个案件事实而言,由于证据不足就会导致整个案件的事实不清,但就案件的部分事实而言,证据不足事实也可能是清楚的,或者说案件的部分事实证据是充足的,案件的部分事实也是清楚的。例如,常见的有对行为定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对量罚的事是不清楚,证明量罚的事实(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的证据不充足。大家常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一般都是指整个案件而言的,也就是说整个案件的事实(定性事实、量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应对认定案件的整体事实有关的证据全面、客观、公正地取证,不可片面或按照事先的主观认识有选择性的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