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享有下列待遇: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构成伤残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构成伤残辞职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