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两方当事人在发生纷争前或发生纷争后提请仲裁解决的表示。通常多在合同中载有:“凡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两方当事人自愿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条款。此条款必须是两方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纷争范围。 仲裁的事项必须有确的商定,不可疏漏也不能超出法律限定的仲裁范围,否则会导致无效。如果对请求仲裁的是什么实体权利、与被申请人是什么法律关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什么义务都不清楚,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无内容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只有商定了仲裁事项,仲裁协议有了必备内容,才能有效。 合同纷争中,仲裁事项通常是合同主要条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动态职责,往往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全面的地方容易发生争议,以致须提请仲裁解决。所以提请仲裁的事项,应与合同主要条款的违约职责基本一致。其它财产权益纷争中,仲裁事项应与侵权职责基本致。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限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有建立仲裁组织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无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只要两方当事人认可,能够选定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为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必须由合同两方当事人明确商定,如果无商定,任何仲裁委员会都无管辖权,以致不能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