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必须有共有权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第三、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第四、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第五,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当然,从根本上讲,用于出租的房屋得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安全隐患,可以保障正常使用。
从另一个层面,我国法律法规也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是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得出租;
二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三是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是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第五是房屋本身属于违法建筑的;
第六是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第七是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第八是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