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要求。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还应采取积极措施,协助保险人的理赔工作。
⒈提供索赔单证: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的索赔举证义务。索赔单证主要包括:
①保险单。
②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保险标的原始单据。如为货物运输保险还应提供提单、运输合同等。
③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证明等证明损失原因及程度的单据。如为人身保险还应出具死亡或伤残等的证明。
④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的清单及施救整理费用的原始单证。
⒉其他协助措施: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核实损失、查实证据时,投保人应当对保险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