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主体: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诉讼管辖: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