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注意义务属于一种法定义务,它包含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两种。 一般注意义务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而特殊注意义务则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足以注意的具体要求,也就是对患者发生的疾病和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既高度危险的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规定
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