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医疗事故伤残等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医疗事故登记可以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死亡又或者是重度残疾;2、二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已经中度残疾又或者是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了严重功能障碍;3、三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4、四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出现了明显人身损害,造成了其他后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第七条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