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根据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和至吊销执业许可证。2、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不够刑事责任的,追究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医疗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察看、开除、开除留用降职、降级、撤职、降职。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