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几点:
1、你朋友是否曾经参与过“具体诈骗活动”所谓犯罪,乃是要有“既成事实和案例”,比如某年某月某日,以某事、某种行为、诈骗某某,达到某种诈骗利益,此为“犯罪事实”。假如参与了,又分为“既遂与未遂”,后者罪行较轻。但无论是哪一种,只要“参耽梗槽噩幻茶潍偿璃与具体诈骗活动”,即为“共犯”,如果“事实清楚”,则构成犯罪无疑。
2、在犯罪集团内部供职,但未参与任何犯罪行为,又未参与“具体分赃”的,即为“非共犯”,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该集团“所有业务”,每一笔都是犯罪行为,即:该集团绝大多数经济来源都是靠具体犯罪获得,你朋友又属于“具体职能部门”——如“具体业务操作部门”,即便其本身未有“具体犯罪事实”,但其职能对于该集团的犯罪行为有“客观直接推动和操作”作用,则其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最轻的共犯被称为“连带责任”,而他的工资,可被看成是“享受犯罪成果”——比“分赃”轻一点。这个应该很好理解,比如:他们公司的清洁工、盒饭配送员等等,就不会被认定为“共犯”,但具体的“业务员”,就很可能是“共犯”,最轻也可能是“连带责任”。除非你朋友两个月未做成一笔业务,也未具体“自己实施过”抑或“参与过”一起“被认定的诈骗”,也未拿到一分钱工资,或者该集团的业务中,诈骗并不占大多数,那你朋友尚有“洗脱责任”的可能性,否则,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