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内容,条款等协商要经过法律上所规定的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和承诺四个步骤,其中要约和承诺是任何一份合同签订所必须经历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一项要约要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要约的目的性决定了要约的主体应当是特定的。因此要约一经对方当事人接受,双方就建立起了特定的合同关系,分别成为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和享受者。因此任何人未经他人授权,不得代他人发出要约。
②要约的接受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它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一个确定范围内的几个具体的对象。
③要约必须包括要约人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确定。若要约内容不确定则合同条款无法确定,合同根本不能成立。
另外,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的共识。而一旦受要约人做出决定接受要约人的要约后便称之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要有效则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发出。
②承诺必须是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的。
③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委托人发生的。
④承诺应当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其有不同意见,并提出修改,应当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此时双方身份已发出了改变。此时合同成立与否决定权在先前的要约人一方。